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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於13日三讀通過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》第六條修正草案,核電機組得延長運轉年限至最長20年,核能安全委員會回應,核電廠執照屆期後若要繼續運轉,仍須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就機組現況,依照法規要求及採用和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與作法,評估繼續運轉的安全性、可行性及執行效益,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。
核安會指出,我國在制定核管法之初,即已參照國際核能法規,針對核電廠興建、運轉及除役各階段,訂定相關管制規定。其中,對於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期滿要繼續運轉者,亦已明訂提出申請換發執照之期限及相關技術評估要求,與先進國家作法相同。
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的核管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內容,主要是放寬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期限之規定,並且允許執照屆期之機組,仍可申請換發運轉執照。政府已多次表示,核電的使用要以確保核安、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為前提。若核電廠執照屆期後要繼續運轉,仍須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就機組現況,依照法規要求及採用和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與作法,評估繼續運轉的安全性、可行性及執行效益,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。
核安會表示,作為我國核能安全主管機關,將審視修法對相關法規的影響,並持續本於職責與專業,做好核電廠各項安全管制工作,為民眾安全把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