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先生控訴,其母黃姓婦女在99年至103年間因心臟疾病,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(以下簡稱高醫)就診,並於103年11月24至26日至高醫住院,預計接受李姓主治醫師施行心律不整燒灼術治療,在黃姓婦女住院當日即103年11月24日開立醫囑安排實施胸部X光檢查。
在黃姓婦女出院後,仍有乾咳、咽喉癢等上呼吸道症狀,甚至出現右手指逐漸無力、體重減輕等問題,因此在104年12月18日至高雄大同醫院進行健康檢查,此時發現胸部雙下肺葉有兩個肺結節,於105年1月19日經病理切片報告證實為肺腺癌4期,且在105年2月27日腦部核磁共振檢查發現腫瘤細胞已經轉移至腦部細胞,此時僅能使用化學治療與標靶藥物控制,黃姓婦人因此身心受到嚴重打擊,後於105年12月28日死亡。
吳先生控訴,在高醫就診期間,母心即有告知李姓主治醫師有喘、胸痛、咳嗽等情形,經調閱高醫的病歷報告,可看見當時的X光已顯示肺部已有數顆結節,主治醫師應予檢查、追蹤及治療,但卻忽視。
高雄地方法院原認定高醫及李姓醫師無過失,判吳先生敗訴,但在醫審會第二次鑑定報告中可顯示,病患接受心律不整燒灼術前所接受之胸部X光檢查,醫師應於術前檢視該胸部X光之影像,以判定病人是否能接受手術。惟李姓主治醫師卻從未檢視最新報告,根據黃姓婦人103年在高醫的胸部X光顯示已有小於1公分的肺結節,雖不會立即造成病患的危險,但依照醫療常規,需經與放射科醫師判讀後之正式報告為依據,判定病人是否要接受相關治療。
後來經高醫放射科醫師判讀後之正式檢查報告發出日期,已是黃姓婦人出院後數週,屬於病人應迅速接受治療之病情,醫院應通知病人前來接受治療,但高醫未即時通知,通報機制明顯需要改進,所以後來在高院前審改判高醫和李姓醫師應連帶賠償黃姓婦女161萬餘元,及給付喪葬費用及精神撫慰金給其子女88萬餘元,加計利息77萬元,共計約326萬元。
吳先生表示此案從105年纏訟至112年落幕,終於還給母親一個公道,訴訟過程到最後高院定讞,高醫及李姓主治醫師從未認錯。高醫身為南部醫學中心龍頭地位,卻可見整個執行醫療業務的怠惰及醫務管理的通報機制鬆散,讓病患錯失治療黃金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