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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自 98 年 05 月 08 日修正按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土地,應依規定辦理整體開發,始符合都市計畫實施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。然而高雄市亞洲新灣區(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)特倉區規定,須採取整體開發並限制建築,導致申請人無法更新廠房設備,造成營運損失嚴重。
部分業者表示,由於「整體開發」限制建築,導致消防設施老舊,無發更新符合最新消防法規之要求,導致廠房無法繼續使用,經營困難。其次,本區劃定公共設施土地占比40.3%,致使金融機構無法認定為擔保品, 影響原有廠商金融機構原有融資額度,導致須增加擔保金及利息負擔,增加廠商營運成本與風險。再其次,土地使用關定劃定之特倉區土地占比69.7%,地價稅率為5.5%,導致廠商作為工業使用土地無法依工業用地稅率1%繳交地價稅,造成廠商不合理繳稅,造成廠商成本增加,業者苦不堪言。
業者同時表示,依據高雄市政府於99年7月29日公告發布實施,修正「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」,即日起物流、倉儲、汽車貨運、醫療保健業等行業可於甲、乙種工業區設置,亞洲新灣區特倉區已無設置之必須,回復「智慧製造園區」(工業區),讓業者可以轉型透入綠色產業的發展,對於目前高雄市卻少工業用地達300公頃的窘迫性,更有助於高雄市產業轉型升級 ,增加高雄市科技產業就業機會。